拍卖是特殊的买卖方式,它与普通买卖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以下两个方面:
(一)竞争性强
这是由拍卖中包含的竞价因素所决定的。拍卖的竞争性主要表现在价格的竞争上。拍卖活动通常是一个竞价激烈的过程,许多买主相继出价,次数不限,互相展开竞争,致使拍卖标的的价格交替变化,始终处于动态之中。然而普通买卖方式却并非如此。
在普通买卖方式中,商业机构或卖方明码标价,或者平卖或者贱卖,允许顾客对商品价格做出接受性选择才成交,而不存在买主本身享有使价格变动的权利,即使允许讨价还价也十分有限,它主要是以买主是否愿意“买”为标志来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。尽管在商品质量较好、花色品种齐全、符合流行时尚等条件下,普通商业机构能够不同程度地吸引顾客购买,甚至出现抢购风潮,造成商品脱销,但这样的卖方只能在商品多、买主多的条件下,利用价格杠杆,使买主相互之间在购买时间上和购买数量上体现出来所谓竞争,即及早获得销售信息抢先购买和手持货币大量购买,最终使自己卖中求利。相比之下,拍卖机构利用拍卖手段,则是在商品少、买主多的条件下,令众多买主围绕其欲购的同一标的,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于价格上进行较量,它主要是以买主是否愿意“争”为标志来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。因此,拍卖机构并不完全在乎对同类拍卖品购买的早晚和购买数量的多寡,而最关心的倒是买主对同一拍卖品最终能出多大的价钱。
(二)透明度高
这是由拍卖中包含的公开因素所决定的。公开性是拍卖的基本原则之一,它要求拍卖自始至终都必须公开进行。这种公开性使拍卖成为一种透明度最高的买卖方式。
首先,拍卖属于“公卖”,它与“私卖”不同。依据西方国家的概念,狭义的公卖专指拍卖。所谓“公”,是指拍卖前发布公告,然后由拍卖机构按照公告中确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条件,公开组织拍卖活动,对任何人都不保密。相比之下,私卖属于私下交易,买卖双方私下甚至秘密谈判成交,买卖过程排斥任何第三方参与或知情,故没有任何透明度。
其次,拍卖与普通买卖中的常规交易不同,如:商品的零售或批发等。尽管后者一般在特定的市场公开进行,具有一定的透明度,而且卖方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扩大影响,但其具体交易过程却不会像拍卖那样具有广泛的高透明度,因为买卖双方并不处在拍卖场上那种特定的交易环境当中。
由此可见,透明度高是拍卖具有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,而其他买卖方式或者缺乏透明度,或者透明度不够。
除了竞争性强和透明度高之外,拍卖还有其它一些特点,诸如:拍卖标的类型多、数量大,成交速度快、成交价格高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