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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特殊的买卖方式,拍卖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。现代意义上的拍卖至少应当包括四个基本条件,这从我国《拍卖法》关于拍卖定义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到,集中表现在“竞价”二字上。 这些基本条件是: (一)拍卖通常有两上以上的买主,表现为买主的多数性。 (二)拍卖通常有独立一致的标的,表现为标的的同一性。 (三)拍卖通常有公开竞争的行为,表现为待业的对抗性。 由此可见,拍卖可以理解为是众多买主就同一标的在价格上展开竞争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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